欢迎来到天台人才网!
随意停车乱开门 出了事故责难逃
2009-04-29 08:37:26 阅读量:296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近几年来,各地出租车、私家车大量增多,由于部分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观念淡薄,社会公德浅显,行驶中随心所欲临时停车,随意开车门上下人,从而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并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伤的严重事故。问题是不少肇事人员对此不以为然,有的在出事后态度蛮横冷漠,甚至责怪对方“不生眼睛”,要被伤害者“赔偿损失”。近日,《检察日报》对一起交通肇事罪判决的报道,该使这些人有所警醒。
     报道称,家住江苏省靖江市的蒋某于这天下午驾车返回苏州,返程时想带点土特产回苏州。行至靖江一超市门口,为图方便,在该超市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停车后,蒋某在没有对外面的情况进行观察的情况下,忽然打开车门准备下车。就在这一瞬间,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68岁的陈某突然碰上轿车前门,当场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属于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蒋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共承担了经济损失20多万元;刑事责任方面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因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妨碍行人通行,而且,在开启车门时,未能仔细观察,致使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陈某被突然开启的车门碰倒致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蒋某违章停车,对其他车辆通行情况疏于观察随手拉开车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蒋某犯罪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七项规定,其中(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