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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
2009-04-02 10:12:07 阅读量:274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为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我县已正式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此次调整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须经退税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财政初审、汇总审核、复审及审批等程序。县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初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复审工作;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工作,同时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