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
2009-03-19 1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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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为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县政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发布了《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通告》。
通告规定,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日为全县的森林防火期。由于“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仍是十分重要的防火时期,因此我县规定的防火期比省定的期限多3天。同时规定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为全县的森林禁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或常年禁火区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通告规定,国清景区的国有林区和里石门水库渔林场内的部分地段(花墙岙至大坝头,大坝头至岩门,萝卜岗至杨柳田到黄岩坦,黄岩坦至白术尖到蛙蟆岩,大姆坑,小姆坑)为常年森林禁火区,全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禁火期内,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违反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法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通告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