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芳、小丽、小红作案时年仅十六七岁,均是浙江省天台县某中学的在校女生。2008年暑假,她们为了挣几个上网钱,在一个仅有小学文
2008年7月8日晚,小芳、小丽、小红等人强行将认识的女同学小A、小B、小C带到天台城关某宾馆,威胁、逼迫3位女生卖淫。后小芳联系好嫖客葛某,并与小红等人一起将小A带至某一大酒店强迫其卖淫。小安则通过他人联系好嫖客鲍某,和小丽等人一起将小B带到另一宾馆强迫其卖淫,并收来嫖资人民币700元。鲍某、葛某见面后感觉两位女生年龄太小,又得知两人卖淫非其自愿,就放二人离开了。
7月9日中午,小芳、小丽、小红等人又将小A、小B、小C三人带至阿兴的租住处严加看守。当日晚上,阿兴又让小B、小C到某宾馆陈某房间卖淫。陈某看过后表示不满意,阿兴就将小B、小C带到某招待所305室。深夜,为一整天做不成一桩“生意”而恼火的阿兴兽性大发,强行与小C发生了性关系。
2009年1月,天台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阿兴有期徒刑九年;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小芳有期徒刑三年;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小丽、小红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小安也以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5名被告人仅小安一人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小安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法定从、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并已在量刑时作了体现,所处刑罚并无不当,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