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台人才网!
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2009-02-24 08:52:06 阅读量:978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    县民政局  何晓霞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自2001年全面实施城乡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该项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县坚持整体规划、精心实施、多措并举、相互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了“最后一道安全网”。特别是去年以来,县民政部门按照摸清底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使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现就当前低保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作简要阐述。
 
         一、低保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1998年开展试点到2001年全面实施至今,三次修改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据统计,到20086月底,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共计3586户、6413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179 户、338人,农村低保对象3407户、6075人,上半年已支出保障金352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分类管理。把低保家庭分成两类,对老弱病残者,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把有劳动能力者,只是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家庭列为“非常补对象”。对全县低保对象实行分档救助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分六档进行补助,城镇低保对象分九档进行补助,最低档为人均每人每月补助50元。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截至去年6月底,农村低保对象的人均月补差为94元,超出省定标准(85元)的11%,城镇低保对象的人均月补差为155元,超出省定标准(140元)的11%
       二是民主评议。在具体操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行由驻村干部牵头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参加的“议贫”、“评贫”方式核定低保对象。对申请低保的对象,及时进行收入核定,核定办法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尺度进行核算困难群众的收入。  
       三是定期复核。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保,对死亡的低保对象及时注销,对人口发生变动的低保家庭及时变更登记,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据统计,2007年我县农村退保298户、626人,城镇退保16户、39人;农村新增低保对象325户、710人,城镇新增低保对象17户、25人。
       四是提高标准。我县实施低保制度以来,几乎每年都提高了标准。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62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我县随之对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作了相应调整,从20084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980元调整为336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790元调整为2040元。
二、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保障对象界定不规范。目前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年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户内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有些乡镇(街道)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存在人户分离,把老年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还有的在低保审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以申请前公示、审批前公示为内容的“二次公示”制度,低保申报透明度不强,缺少群众监督,使一些人钻空子、占便宜;有的基层工作人员觉得困难人数多,工作难做。有些乡镇(街道)对在保的低保对象没有定期进行核查,导致一些死亡的低保对象没有及时上报,一些应该退保的对象没有及时退保,应提高补差水平的没有及时提高补差。
       (二)保障标准确定仍偏低。目前,我县低保标准是根据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市场综合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测算的依据是按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进行。由于全县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低保标准偏低,远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困难,达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效果,而每个月几十元的补差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也只能是杯水车薪。由于一些乡镇(街道)财政困难,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低保的对象,人为提高其家庭收入,导致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水平偏低。2007年第四季度我县农村低保对象的人均月补差为84元,城镇低保对象的人均月补差为142元,均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与三门县、仙居县相比,也明显偏低。
       (三)保障配套资金不到位。低保资金能否很好落实,直接影响到低保工作进一步开展。据调研得知,我县低保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县财政和乡镇(街道)配套资金两大部分,实行县、乡镇(街道)按比例分担。一类乡镇(街道)共八个,县财政负担60%,街道(镇)财政负担40%;二类镇共二个,县财政负担70%,镇财政负担30%;三类为五个乡,县财政负担95%,乡财政负担5%,四类为城镇居民,保障资金全额由县财政负担。全县保障资金负担,县财政占70%,乡镇(街道)占30%左右。乡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偏大。一些乡镇(街道)由于财政比较困难,分担比例偏大,配套资金难以及时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使低保对象的权益没有真正得到维护。
       (四)基层工作力量较薄弱。我县目前有民政助理员34名,平均年龄50岁左右,大部分是乡镇(街道)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工作精力难以到位,难以适应低保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同时,村级民政网络队伍建设不健全,相关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已影响了工作开展。目前,我县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已有6000多人,但目前尚没有一个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民政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根据传统的民政业务种类和工作量来安排的,一般仅设民政助理员1人至3人负责,而且是兼职。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乡、村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我县低保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按照低保工作提出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总体要求,进行了认真仔细地分析。现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一)准确界定低保对象。低保制度是保证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应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总和。包括: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所得的纯收入;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
       (二)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是为公众谋福利。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各级财政均应适时加强低保工作投入,不断增加低保资金预算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应与经济发展增幅同步,并可以考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低保资金或工作经费。低保标准应依据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过低则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过高则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低保标准要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缩小保障水平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之间的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
       (三)及时落实低保资金。低保制度能否真正做到“应保尽保”,“资金”起着关键作用。这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二是能否合理配套和使用资金。目前我县与江山市、新昌县等县市相比,乡镇(街道)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负担比例明显偏大,江山市、新昌县的低保资金全额由县财政负担,支出的低保金也远远高于我县。由于我县部分乡镇(街道)财政比较困难,为了给低保制度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笔者建议:第一,各乡镇(街道)应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增加对低保的支出力度;第二,建议县政府对县、乡镇(街道)负担比例进行调整,增加县财政负担比例;第三,从社会福利基金和福利彩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低保,为低保资金提供稳定的来源;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社会捐助制度,为低保对象提供实质性帮助。
(四)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基层队伍是民政工作的基石,随着低保对象的不断增加,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已严重制约着低保工作的开展。为确保基层民政办建设健康发展,建议县委、县政府根据新时期基层民政工作的特点、任务、要求,一是参照兄弟县市做法,在县级层面应尽快设立专职低保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二是按所在乡镇(街道)管辖的人口,来确定民政办工作人员的职数,合理解决因工作量大与工作人员少这个长期以来存在的矛盾。三是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应年轻化,还要注重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力度,着力改善基层民政办的办公条件,重视优化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的结构,努力提高民政干部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