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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倒休遭辞退 职工获赔5000元
2012-07-10 09:49:07 阅读量:314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在一建筑监理公司任项目管理的田先生因申请倒休被辞退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而公司则认为田先生每周休息一天合法,拒付加班费。后经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田先生5000元。针对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的法律问题,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陈冬梅律师指出,法律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只要在周六、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安排倒休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故意拖欠,须加付赔偿金。

  侵权事实

  员工申请倒休遭致辞退

  2011年8月,田先生大学毕业后入职北京一建筑监理公司,任项目管理一职,月工资4200元。双方签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田先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012年4月10日,因田先生申请倒休一天,结果公司以“田先生不履行职责”为由,将其辞退,且拒绝支付田先生4月1日至10日的工资。随后,田先生请求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维权,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工资1718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40元;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10日加班费9545元,共计2万余元。

  申请中,田先生表示,4月11日他申请第二天倒休一天,结果公司以他不服从加班要求为由将他辞退,并未结清当月工资。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与我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011年12月份至今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单位陈述

  按约定上班没有加班费

  调解中,该公司仅同意支付田先生4月1日至10日的工资1718元,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加班费。

  该公司代理人称, 4月10日,公司赴通州田先生负责监理的一个工地视察,结果发现许多田先生瞒报的重大安全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对工程造成破坏,当即领导要求他尽快准备材料,当时他没有反对,可当晚就打电话要求11日倒休。

  鉴于田先生工作失误且不积极补救,公司将其辞退合理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的理由,该公司代理人称,“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也是有规定的。而公司安排田先生每周工作6天,每天7小时,每周42小时,且每周休息一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田先生索要加班费,没有依据。

  此外,该公司还要求田先生赔偿公司损失500元。理由是田先生被辞退后,没有交还公司电脑,已构成非法占有公司电脑15日,影响了公司正常使用,应予以赔偿。

  经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耐心调解,日前田先生与该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田先生5000元,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此案画上句号。

  专家说法

  每周只休息一天不合法

  针对此案中的田先生工作时间及休息问题,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陈冬梅律师明确指出,该公司认为其安排田先生每周工作6天,每天7小时,每周4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1995年2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职工工作时间作修改,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次,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周六、日休息的双休日,只要用人单位在周六或日安排职工工作一天,就需安排职工在其他工作日休息一天,无法安排倒休的,必须支付加班费。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欠职工加班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