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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怎么办
2012-07-03 11:45:35 阅读量:661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