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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主酒后撞死母子一案一审宣判
2009-10-21 09:27:28 阅读量:343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10月16日下午,县法院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8·16”宝马车撞死母子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肇事者有逃逸、致二人死亡、负主责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戴天涯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戴天涯与朋友在英皇歌厅唱歌并喝了啤酒。22时左右结束后,被告人戴天涯自己驾驶宝马轿车。22时25分,途经三合镇下坊村路段时,因车辆交会与前方路上自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席丽萍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毅发生相撞,造成席、王两人受重伤,在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席丽萍死亡、王毅经送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戴天涯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天涯弃车逃离现场,于17日凌晨2时左右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投案时,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已达酒后驾驶的标准。8月25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责任公开认定会,认定被告人戴天涯构成逃逸。9月1日,双方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了调解,由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天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盲目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对逃逸行为也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其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参与抢救伤者,并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 

  (许君徐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