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县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县从1992年开始的第一批购买户口到1999年12月31日大批成建制撤村建居,再到近年城区大量商品房开发,陆续有农民进城落户。按照《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这部分人有的已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这将涉及到近6万人的再生育问题,一旦有第二个孩子出生就属于违法生育。违法生育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使育龄妇女的家庭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将对政府工作及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县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有关“农转城”人员政策的规定,对 “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该政策实行近一个月来,我县城区的3个街道已经有将近40多位群众前来领取办理申请手续表。据县人口计生局的相关资料显示,如果我县对上述对象都适用农村生育政策后,每年按12.5‰的出生率计算,大概有625人,计生率按80%计算,可减少计划外130人左右。全县年计划生育率可以提高3个百分点。 下列人群可适用“农转城”生育政策 我县确定的“农转城”对象包括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对象和城市建设用地被征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对象。其中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对象是指原城关镇18个村成建制撤村建居、购买蓝印户口、在城关购商品房入户、因婚嫁迁入对象和1998年12月15日前在城关读书的农村户口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转为城镇非农户口的人员。
目前,我县“农转城”涉及的对象数量庞大。包括成建制撤村建居对象2万人左右,购买蓝印户口约8000人,购房入户约1万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约8000人,以及涉及高山移民大概5000人、黄龙水库移民和桐柏移民等重点工程移民约2000人、购红本红印户口对象2000人左右。
根据有关规定,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夫妻双方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农村居民在建制镇(街道)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因购房、婚嫁迁入、随迁等原因农村居民进入我县范围内各镇(街道)而转为城镇居民的;在城镇化进程中,城区撤村建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购买户口进城转为城镇居民的;高山移民进城转为城镇居民的;重点工程移民进城转为城镇居民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转城”人员,就可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继续适用”指的是“农转城”人员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对符合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违法生育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转城”人员再生育要实行孕前审批制度。适用“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对象在申请办理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本人现户籍所在地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已生育第一胎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已落户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本人何时之前是村(经联社)社员的证明和本人在“农转城”过程中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购买户口簿发票、粮食证等)等相关材料和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