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免税
2009-07-17 08: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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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文件同时明确,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还指出,上述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