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动态掌握天台县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全县开展2015年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类别(即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一)申请条件。保障对象(含乡镇居民户口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664元(2015年天台县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332元)。
3. 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2人以下(含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
(二)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际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保障家庭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二、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申请条件。
1.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天台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以上;
2. 2014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257元;
3. 在天台县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新就业人员类别的申请条件。
1. 具有天台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 在天台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4.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天台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天台县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新就业人员包括工作年限未超过7年的未婚新分配高校毕业生和首次在天台县就业的工作人员。首次在天台县就业的工作人员指在天台首次工作、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天台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7年以下的具有稳定就业人员,不含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任一方在县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拥有1套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住宅。
四、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
凡符合上述三个类别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列入保障对象,申请时由户主如实填写《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式3份)。
本年度申报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6月20日。
调查方式: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进行核实。
家庭成员及其收入、房产认定标准和申请的其它要求,详见《天台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天政发〔2008〕55号)、《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法[2013]190号)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576—89356339。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