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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009-05-13 14:21:26 阅读量:515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本报讯  为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我县近日出台了《天台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据悉,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县将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按比例增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按城乡统筹原则实行,同时改变了以往优待金标准的计算方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涉核退役军人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从下一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


   《办法》规定,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补助,经审核,报民政部门核准后,按定期抚恤金标准予以补足。


         《办法》还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患精神病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报考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驻县部队军人子女入托、入园、入学,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同等权利。驻县部队军人子女需要转学、插班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县部队军人子女参加中考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